1.該行為違反法定義務的規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對這壹行為的處罰條款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壹款第壹項: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2款: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三、違法行為記分的法律依據是”
123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規定第壹條第壹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2分。”
第四,違法行為的相關司法解釋。
65438國務院法制辦2005年2月5日《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規定理解和適用問題的復函》。
(節選)論駕駛與行駛證不符的機動車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駕駛證並經考試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屬於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方面,根據處罰過重的原則,可以依據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