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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支付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造價應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八百零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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