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條例。本規定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本規定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等廢棄物。
法律依據:《城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
第十條建築垃圾貯存和處置場所不得接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壹條居民應當收集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並在指定地點堆放。建築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裝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置建築垃圾。
上一篇:股東優先購買權有哪些法律規定?下一篇:廣東省佛山市律師服務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