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傷殘賠償金,但事故責任方違反商業保險合同的,商業保險可以不支付賠償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其他商業保險賠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3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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