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房屋檢查;
4.買家收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才能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和其他組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壹)落實城市規劃設計條件;(二)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四)拆遷安置計劃的實施情況;(五)實施物業管理。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