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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幹部喪葬待遇規定

退休幹部給予壹次性撫恤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人員,為其生前40個月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本人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如果他死了,就是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上他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壹次性撫恤金發放所需資金仍按現有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死亡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退休費計發。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政府工作人員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按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計發。

法律依據: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關於離休幹部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現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包括離休幹部的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者臨時補助;

(二)遺屬生活補助費標準以維持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在保護和搶救國有資產或對敵鬥爭中犧牲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適當提高。遺屬津貼按遺屬津貼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三)補助對象是指死者生前依靠其贍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親、丈夫年滿6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親和妻子年滿50周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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