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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因此,我國公民個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公民和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承包經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按照這個規定,妳朋友家要想繼續“守護”這片山區,必須簽訂合同,以承包經營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個山區產量多少,承包費多少,是雙方自願約定的。當然,妳朋友的家人可以選擇不繼續“守護”這座山。

如果妳照看森林50年,妳不能獲得土地所有權,也不要指望為自己照看森林獲得任何補償。但如果土地上有妳朋友家種的樹或其他附著物,如果妳不選擇繼續“守護”這座山,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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