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已於2013年4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25日起施行。
現行版本根據2018年10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15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以觀光、度假、休閑為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