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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強奸視為司法中的壹種強制手段,是

法律主觀性:

1.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壹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強奸婦女或者強奸幼女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2)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次數、強奸次數、造成人員傷亡的後果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已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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