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代位權對債務人的效力直接屬於債務人。2.代位權對第三人的效力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3.對債權人的效力壹般在各個國家和地區說。債權人的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或者債權人的權利範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本人的除外。

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的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即將到期或者破產債權未及時申報,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請求債務人的相對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報告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上一篇:成都處理行賄案件有哪些法律?
  • 下一篇:長沙優化營商環境成效顯著的關鍵因素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