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經營戶和參加培訓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自學員向培訓經營者申請註冊時開始,至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時結束。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試、發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