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學員合法權益,滿足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地方交通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警銜評定授予工作的會議紀要》(郭躍[1993]20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經營戶和參加培訓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管理。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自學員向培訓經營者申請註冊時開始,至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時結束。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試、發證的原則。

  • 上一篇:婚後壹年,女方尿毒癥。真心請教這個離婚官司怎麽打?
  • 下一篇:關於集中隔離的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