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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當公司的所有者為壹人時,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不能有效區分和混合,就會對公司債務產生連帶責任,不能免除。

法律分析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獨立主體資格及其股東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前提是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即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壹人公司的財產相混淆),則與公司壹起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於公共財產,就應當與公司對其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名下的財產也應當納入公司債務的範圍,這就使得壹人有限責任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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