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如何依法認定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答復
(工商企字[2000]第48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妳局《關於依法認定江陵縣新華書店在訂閱發行普通中小學教輔讀物時屬於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請示》(鄂工商字〔2000〕第8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其他經營者”,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賦予從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務)的獨占經營資格的公用企業以外的經營者。所謂壟斷地位,是指經營者的市場準入受到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法律規範性文件特別限制,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沒有充分競爭,用戶或者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有較強依賴性的經營地位。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小學教材由新華書店統壹征訂和發行。據此,新華書店在中小學教材征訂、發行中依法具有獨占地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新華書店濫用其在中小學教材征訂發行中的獨占地位,在征訂發行中小學教材時限制他人購買其指定的其他圖書,損害了中小學教材購買者的自由選擇權,排擠了其他書商的公平競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應依法予以查處。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