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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釋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所謂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陳述、主張和證據不明確、不清楚或者不充分,可能進壹步影響案件實質性審理結果時,審判法官應當通過提問、提醒、啟發或者告知等方式,合理引導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陳述、主張和證據進行必要的補充、澄清和說明。從本質上講,法官的釋明權是壹項司法公權力,或者說是法官壹項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審判職責。如今,司法解釋權已經成為促進司法公正、構建和諧訴訟的重要校正器,其司法意義和作用不言而喻。

法律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壹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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