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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水有哪些規律?

法律主觀性:

自來水方面的法律包括水法和城市供水條例。國家實行自來水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

法律客觀性:

《水法》第十四條

國家制定國家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並按照流域和區域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第十九條

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的,建設單位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不得開工建設;建設單位未按照管理權限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不得在其他江河、湖泊上開工建設水工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按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相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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