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是正部級幹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級別是正部級。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對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守法行使國家檢察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崗位設置級別:壹級至二級檢察長、副檢察長、二級至二級檢察委員會委員、壹級至四級檢察員、壹級至三級助理檢察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職責是:
1.協助檢察長:協助檢察長做好院內各項檢察工作;
2.組織實施主管部門的工作:加強主管部門的組織領導,組織實施主管部門的工作;
3.處理相關責任,重大問題向檢察長報告:有權決定責任,重大問題及時向檢察長報告;
4.召集和主持重要會議:召集和主持檢察長辦公會議、院務會議、檢察委員會、全院幹警會議等重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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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二條檢察官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NPC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