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設立需要遵守如下法律程序:
1.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2.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組成董事會。具體數量看公司性質和規模,但必須是基數;
3.召開第壹屆董事會第壹次會議,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聘任高級管理人員。
4.修改公司章程。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開和決議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
2.會議需要提前通知。董事會召開前10天通知各位董事,以便各位董事做好議題準備。
3.會議被記錄了下來。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可包括公司員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