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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患者,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隔離治療期間的患者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實施治療工作。對拒絕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期的患者,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措施,進行必要的治療,避免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醫療機構應當在指定場所對疑似患者的患者、病原攜帶者和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在指定場所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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