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是少數民族,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應該可以領結婚證!
詳情請咨詢當地民政局和婚姻登記處!
《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要鼓勵。”為了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法定結婚年齡作出變通規定。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適用性,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婚齡有例外。比如,考慮到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和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中國壹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在婚姻法中對法定結婚年齡作了變通規定。例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以及壹些自治州、自治縣,都把男20周歲、女18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結婚年齡。然而,這些靈活的規定只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於居住在這壹地區的漢族人。
錫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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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寧縣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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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縣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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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貢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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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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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黃隆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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