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惡意轉移財產罪人民法院可以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法院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非法轉移財產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處理:
1.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匿、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或者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拒不執行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