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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超過參保年齡的城鄉老年居民給予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對65周歲及以上城鄉老年居民給予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和附加年限基礎養老金三部分組成。其中,中央財政根據我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政狀況,壹方面考慮城鄉居民養老保障需求,另壹方面考慮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礎養老金全國最低標準。各地要因地制宜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65周歲及以上城鄉老年居民給予適當優惠。第壹,考慮到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力和生活成本的差異,地方政府應明確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責任。二是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部分大齡老年居民未繳費或繳費時間較短,沒有個人賬戶養老金或金額較低,但過去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第三,地方政府處理長期繳費且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從待遇的“出口端”鼓勵個人長期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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