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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五十壹條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者符合《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

第五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依法設立的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或者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通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並購境內企業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的有關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境內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提交文件時,應當依照本規定對文件進行分類,並附具文件清單。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均應以中文表述。

第五十四條境內公司收購其股份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準可繼續作為變更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第五十五條境內公司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公司的企業性質。

第五十六條政府有關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並對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並購中國其他地區的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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