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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法律解讀:商品或服務的優劣是相對的,具有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廣告中使用最高級、優秀的語言違背了不斷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容易誤導消費者;還會造成商家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並不僅限於“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這三個列舉的用語,像“最高級”、“最佳”等含義相同或相近的最高級形容詞“最”都屬於絕對化用語,如世界級、通用級、全球級、頂級、最佳、極限、最新科學等。再比如國家新藥,制備方法最先進,療效最好,99.9%有效率,藥品廣告裏包治百病;禁止在食品廣告中使用純天然、100%安全等絕對化用語。

法律風險:壹是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二是可能面臨消費者或職業打假人的民事索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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