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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位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在建築區劃內,規劃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關於這個規定,具體解讀如下:1。按公建配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在銷售住宅房屋時,已經將地下停車場按照公共建築面積分配給了全體小區業主,那麽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協議轉讓車位使用權,簽訂的協議也應無效。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車位使用權的,應當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2.占用* * *車位配道路停放汽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綠地停放汽車。根據物權法,這部分車位屬於業主* *,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3 .地下人防停車位歸國家所有。地下人防屬於建在住宅人防工程內,非戰時用於停車的車位。既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屬於國家。但業主有使用權,可以交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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