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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的離婚協議,在民政局登記過的,或者法院判決後的,受法律保護。協議離婚是指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在簽訂離婚協議後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並在離婚冷靜期結束後親自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訴訟離婚是壹方向法院提起的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後,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第壹款規定,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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