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工程勘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工程測量的隊伍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項目所在地的測繪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計量標準、技術規範和工程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工程施工測量開始前,各項目測量人員應熟悉設計圖紙,了解相關規範、標準和合同文件規定的測量技術要求。
第四條本項目鼓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方法,提高測量質量,加快施工測量速度。
第五條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測量人員的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不得幹預測量過程。
第六條工程部負責監督和統壹協調全標段的工程測量工作,管理各分部測量人員的資質、測量技術和測量質量。
第七條規範性引用文件通過引用本標準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的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誤表)或修訂均不適用於本標準。但是,鼓勵根據該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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