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終端網點備案暫行規定》
第五條發起人應當自快遞末端網點開業之日起20日內,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發起人應當通過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系統如實、完整填寫快遞終端網點備案信息表,並在線提交以下材料: (壹)發起人營業執照;(二)快遞終端網點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三)快遞末端網點的圖片;(四)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分支機構辦理快遞末端網點備案手續時,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關聯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收到發起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在網上生成備案回執;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主辦單位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