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三違”是指生產和日常工作中的盲目違章、盲從違章、無知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違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第二章“三違”範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非法經營: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不聽他人勸阻冒險作業;
2.未采取安全措施改變操作程序的;
3.拒絕執行領導的正確指示或擅自改變指示而冒險的;
4、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拆除安全防護裝置;
5、習慣性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6.未按個人規定穿戴或使用勞保用品的;
7.違反人們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習慣。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違法指揮:
1,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制度,強令勞動者冒險作業;
2、施工作業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但未采取安全措施而責令施工或作業的;
3、工程項目未經安全驗收即開工和責令施工或運營的;
4、不采納安全員或施工人員的正確意見而蠻幹下令施工;
5、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或培訓指導上崗作業;
6.未按規定向作業人員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強迫勞動者作業的;
7、不了解機械設備的工作原理或技術方法而下令蠻幹;
第六,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屬於違反勞動紀律:
1,上班前喝酒;
2.工作期間擅自離崗、睡覺或做私事;
3.上班期間打鬧打架;
4.生產現場不允許穿拖鞋、赤腳、赤膊、敞衣、頭巾、圍巾,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