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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城市界限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應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堅持“生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國家通過行政管理和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管理和搞活城鄉集市貿易,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城鄉集市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集市貿易工作。為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管理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並對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條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和國防。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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