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保險法》將於2009年6月1日實施。此次對保險法進行系統修訂,既是我國保險法制建設的壹件大事,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壹項重要舉措,必將對全面提高保險業的法律水平,促進其又好又快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65438年至0995年,中國第壹部保險法頒布實施。2002年,根據我國承諾加入世貿組織的要求,對《保險法》進行了第壹次修訂。保險法的修改吸收了十六大以來我們在保險業改革發展中積累的寶貴經驗。鑒於保險業發展正處於新的起點,進入新的階段,對行業發展和保險監管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進壹步完善了商業保險的基本行為準則和國家保險監管體系的主要框架,對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推進保險業改革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法律基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形成良好的法律環境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有賴於良好的制度基礎和法律環境。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保險業改革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保險市場體系、經營主體、行業服務能力和監管水平發生了積極而深刻的變化,在探索中國特色保險業發展道路上邁出了堅實步伐。同時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仍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基礎薄弱,功能不足。新修訂的《保險法》立足保險業實際,將近年來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經驗上升為法律,為保險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重要基礎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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