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機關辦理案件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依法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按照有關規定將申請材料轉交法律援助機構。辦案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那時候能安排的,那時候就應該安排。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辦案機關應當要求其出具或者簽署書面文件,並在三日內移交給受委托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辯護律師可以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應當在向其確認委托關系終止時安排會見。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書面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相關書面材料交由辯護律師,不予安排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