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
如果公司辭退妳,妳也必須還清。怎麽還?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以下是關於工資支付的暫行規定。
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的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