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相關法律法規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3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33 5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7。關於進壹步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於發布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和《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壹批)》的通知10。關於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規定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法律客觀性:
該法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訂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與補償協議有關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