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活動的組織者、籌備者可以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這壹特殊標誌;
2.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許可他人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特殊標誌。
法律依據
《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六條
社會公益活動的組織者或者舉辦者需要保護其名稱、徽記、吉祥物等特殊標誌的,應當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註冊申請可以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第十三條
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有關的廣告、紀念品和其他物品中使用該標誌,並可以許可他人在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商品或者服務中使用該標誌。
第十四條
特殊標誌的使用者為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特殊標誌的使用者應當與所有者簽訂書面使用合同。
特殊標誌使用者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報使用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