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壹條對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即每個月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時間合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如果不能補休,他們應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補考時間應該等於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壹般不安排補休。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關於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規定:
1.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企業和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和報酬。在全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的企業,總經理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按小時工作的勞動者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是將其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法定工作日(試行40小時工作制的為265,438+0.65,438+06天,實行44小時工作制的為23.33天)。?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每周休息日,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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