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2.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對象:
1,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提出異議的客體;
2.管轄權異議的對象應該是上訴法院對本案壹審的管轄權。對二審法院的管轄沒有異議,因為二審案件的上訴法院只能是壹審法院的上壹級法院;
3.在內容上,管轄權異議既可以針對地域管轄問題,也可以針對層級管轄問題,二者都屬於管轄範疇。在實踐中,也有主管問題被列入管轄權異議範疇的情況。權限問題顯然不屬於管轄權。監督員解決法院與其他機關解決糾紛的管轄問題,管轄解決法院受理壹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問題。雖然當事人可以對管轄權問題提出質疑,但將其納入管轄權異議程序是不合適的。
綜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130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