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進行實質性審理的。案件未被受理或者已進入實質性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2)管轄權異議只能向壹審法院提出,不能向二審法院提出。(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為原告起訴時總是帶到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受理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意味著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