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區域內符合光伏復合項目建設要求和認定標準的項目,變電站、運行管理中心、集線塔等基礎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田間道路用地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農地布局的光伏方陣,不能改變原有土地的性質;直埋電纜敷設的集電線路用地與本項目光伏陣列用地同樣管理。
簡而言之:符合地方標準的光伏復合項目,無需改變原有土地性質即可認定,無需繳納相關土地費用。本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
光伏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原則上不得直接出讓。項目用地應依法全部轉為建設用地,方可通過劃撥方式取得項目用地。為此,項目投資者應盡力確保項目不占用農業用地。
光伏項目永久建築用地主要包括變電站、綜合樓和生活服務設施。光伏項目中非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地的,雙方應當簽訂補償協議,並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光伏項目中的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草地、鹽堿地、沼澤、沙地、裸地和裸巖。對於建設用地,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對於非建設用地,需要辦理不同的用地手續。
法律分析:根據《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臨資發[2015]153號),光伏項目非永久性建設用地占用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適宜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的土地和確定為未利用的土地的,可以采用“林光互補”的用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