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5.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領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應用。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在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在進行婚檢的地方,還應當持有醫院婚檢證明;
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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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