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在性質上是合夥組織,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它不具有法人資格。\x0d\法人資格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資格構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資金。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0d\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於法人成立時產生,於法人終止時消失。”\x0d\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依法成立;2.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0d\要合格,必須做到三個獨立:財產獨立、人格獨立、責任獨立。\x0d\合夥企業只有相對獨立的人格。作為獨立主體,可以進行經營活動,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有其他權利。但是,就債務責任而言,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關系。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夥人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有債務責任比例的約定,也無法對抗外部的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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