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森林公園,是指以森林資源為基礎,具有壹定規模和質量的森林景觀資源和環境條件,依照法定程序經批準設立,可供人們遊覽、休閑、科學考察和文化教育活動的區域。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公園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水利、文化、物價、工商、海洋漁業、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森林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
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森林公園的日常保護和管理。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經費應當多渠道籌集,分級管理,並接受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森林公園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和森林公園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情況確定,資金來源按照財政供給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