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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廣告法放在第壹位違法嗎?

法律分析:是的。在廣告執法實踐中,“第壹”、“銷量第壹”壹般被視為《廣告法》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工商總局《關於阿裏巴巴集團行政指導的白皮書》指出,阿裏巴巴平臺內廣告違法行為包括平臺內經營者大量使用“全網最低價”、“史上最低價”、“銷量第壹”、“排名第壹”等絕對化語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外廣告登記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為自我宣傳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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