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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是什麽時候制定的?

國安法成立於2月22日,1993。

2月22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實施了《國家安全法》,該法主要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職責。但是,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經難以滿足全面維護國家安全各領域的需要。

201165438+10月1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據此廢止了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1993。

2065438+2005年7月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行使法律規定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有權查驗出示相應證件的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和詢問有關情況。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任務時,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並出示相應證件後,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相關區域、場所和單位;檢查或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物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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