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妳看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樣妳就能知道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妳的權益,更全面地維護妳的合法權益,讓妳終身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妳的合法權益,註意收集證據。如果以後有仲裁或者訴訟,這壹點非常重要。
“舉證責任倒置”廣泛存在於勞動法領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特別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辭退、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對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