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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代法律的主要形式

夏朝法律的主要表現是神權法律思想。

夏統治者設置各種官吏、軍隊和監獄作為國家權力的暴力機關;同時打破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部落界限,開始按地區劃分居民,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體系。

國家和法作為壹種特殊的社會產物,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中國和世界上其他古老的國家壹樣,經歷了漫長的原始氏族社會。在氏族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律,依靠氏族首領的權威和原始習慣來維持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

公元前21世紀夏朝的建立,標誌著中國歷史上第壹個奴隸國家的出現。夏朝不同於以前的氏族社會。夏柒通過暴力奪取政權,摧毀了部落成員的傳統習慣和選舉部落首領的原始民主制度。夏柒過著不勞而獲的生活,成了淩駕於社會之上的最高統治者。

在中國的奴隸社會,奴隸主階級不僅控制著物質生產資料,還主導著社會精神文化。他們不僅依靠物質手段來統治和壓迫奴隸,還利用精神手段來欺騙和奴役奴隸,以維持自己的統治。

他們編造的“天命”、“天罰”等神權思想,是在試圖將自己的統治權力神化、合法化,將反映自己意誌的法律說成是神的意誌的體現。相傳夏朝奴隸主利用“天命”、“天罰”的神權思想開始欺騙奴隸,為王霞的統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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