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產品虛假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廣告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產品虛假宣傳的連帶責任。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姓名,地址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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