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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中,廣告代言人在虛假廣告中有哪些法律責任?

我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該條不僅沒有規定廣告代言人應當承擔責任,反而明確將代言人的廣告主題排除在連帶責任主題之外。

延伸信息(1)廣告中對商品質量、性能、功效的描述與商品的實際質量、性能、功效不符。

(二)擅自變更食品、藥品、農藥等特殊商品廣告審批表內容,虛假誇大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利用虛假廣告招生進行辦學和技術培訓的。

(4)發布“致富信息、實用技術”虛假廣告,騙取錢財。

(5)無貨可售,或以次充好,以郵購名義騙取貨款,非法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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