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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執法和狹義執法的區別

廣義執法和狹義執法的區別如下:

1.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2.狹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執行,而特指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權力、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特定事件,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法律行為。它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實施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履行國際條約時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和步驟,是為了保證行政法規的有效實施而對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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