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
第二條城鄉集市貿易管理應當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堅持“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國家通過行政管理和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管理和搞活城鄉集市貿易,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條城鄉集市貿易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集市貿易工作。為協調和組織有關部門管理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務、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並對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