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包括《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
(3)地方性法規包括《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和《省煤炭法實施辦法》。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